行政法专家和社会学家强烈表示 监督干部“8小时之外”不要在社区推广

发布时间:2004-12-06 来源:丽水市纪委监委网站

 

吉林省长春市一社区监督住户干部“8小时之外”,将20多名厅长、处长的个人照片、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等信息贴上墙的做法,在长春市引起强烈争议。记者由此采访了行政法专家、长春市法学会副会长、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王景斌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邴正。他们都坚决反对社区“8小时之外”监督干部,希望长春市朝阳区不要推广这一做法。与此同时,朝阳区纪委书记王国维向记者表示,欢迎各方发表不同意见,促使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

随意监督是一种歧视是对他人的不信任

王景斌指出,从法律层面分析,发动群众监督干部的前提思想肯定是“先假定所有的干部都有腐败倾向”,这与“无罪推定”的法理相悖;未经本人同意便将其信息进行公示,或过度公布,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作为政府权力的末梢,街道有监督自己干部的权限,但就社区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其性质是居民自治组织,没有实体权力,因此社区监督干部超出权限。

“依靠群众反腐败是可以的,但要依法。我国现有制度已为群众提供了举报、信访、配合公检法机关调查等多种途径。发动社区群众监督干部,其实难以取得实效——现在腐败交易越来越隐秘,手法越来越高明,普通群众很难发现,除非采取偷窥、窃听、跟踪等手段,但这又违法。同时,这种群众反腐,搞得干部们都像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既有侵权之嫌,又不利于维护干部及政府的信誉和形象,还可能给干部造成心理阴影。”王景斌教授说。

邴正教授表示,从社会学层面讲,监督是一种歧视,是对他人的不信任。

国家应该注重培养人们尊重他人隐私的习惯,社会需要良性互动,需要人际间的彼此信任,只有社会信任度达到极其低下的程度,才会出现发动群众进行社会监控的管理做法。而这么做,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对建立全社会以信任为基础的良好人际关系产生巨大杀伤力,破坏良性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遗害深远。

厅长处长不是公众人物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王景斌教授认为:“‘8小时之外’是个人的私生活空间,除国家司法机关侦查需要外,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干部也是如此。作为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的空间要小一些,但并非所有公务人员、机关干部都是公众人物,只有那些由群众投票选举出来的、代表公众行使公权力的干部,才可以算作公众人物,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公众对其监督的范围也不能无限扩大。”

“另外,社区公开信息这一行为本身要依法。公开要有一个范围,要有一个度——可以在社区党委办公室内公示干部信息,但不能在社区公布,因为这等同于向社会公布;不能将他人所在单位、所任职务和家庭住址都公布出去。《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休息权和隐私权,某些干部的身份也不宜公开,如刑警队、缉毒队队长,其本人及家属的安全需要保护。”

邴正教授介绍说,对干部的监督有5个层面:一是侦查机关依法监督;二是纪检部门通过正当程序在法律权限内监督;三是人大、政协、政风行风监督员监督;四是媒体舆论监督;五是群众自愿协助政府监督,但这种群众监督要有严格限制,不能侵权。邴正教授强调,监督要有个范围,监督对象一般限于通过人大(群众)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而不是所有机关干部。

当记者就几位学者的观点与朝阳区纪委书记王国维交换意见时,他表示:社区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也有党组织,党中央提出要对干部的“8小时之外”进行党风廉政监督,中央纪委指出廉政建设要向基层延伸,应该说,街道办事处依托社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没有错。但具体怎样操作才好,有一个逐步探索完善的过程,欢迎各方发表不同意见,促使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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