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喝酒应当适可而止

发布时间:2007-05-17 来源:丽水市纪委监委网站

 

据悉,在新闻媒体做的“你对中国人饭桌上劝酒的习惯怎么看”的调查中,50%的人比较反感,认为是陋习应该抛弃;35%觉得无所谓;15%的认为很不错、有特色、应发扬提倡。于是乎,有人发表文章大声疾呼:应该抛弃劝酒逼酒之陋习!

就此,我以为,无节制的逼酒的确是陋习,理应坚决抛弃,但适度的劝酒,那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好客习俗,抛弃了并不见得好。

问题在于,这些年来,在有些时候有些场合,喝酒已超出了本意,演变成衡量双方投入感情多少和交情深浅的砝码,变成了一种人际交往的润滑剂。比如,有人有求于他人或想给别人留下个好印象,平时无以为媒,便借觥筹交错、相互劝酒之机加深感情,以此打好交往基础。

而且,在不少时候不少场合有不少人都会把喝不喝敬酒作为衡量是否看得起对方的一种尺度。就拿上下级在一起喝酒来说吧,下级给领导敬酒,领导会想,不喝会被认为脱离下级,看不起下级;领导给下级敬酒,下级会想,不喝会被认为不尊重领导,对领导有意见。总之,在酒桌上,似乎大家都普遍认为,不喝敬酒会伤感情。不喝朋友敬酒会伤友情,不喝生意伙伴敬酒会丢订单,不喝不熟悉人的敬酒会丢面子。反正,谁都不愿意因为喝酒而得罪人。正因如此,才会在大江南北流行开这么一句“宁可伤身体不可伤感情”的酒桌名言。

于是,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促使法律对其进行裁定。去年26日,浙江省义乌人罗晓明到同事家拜年。吃饭时由于同事不断劝酒,罗晓明喝酒严重超量,酒精中毒死亡。其父母把8名劝酒者告上法庭。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义乌劝酒案”于去年91日判决,8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万元。

去年12月,广东大埔县赖某因饮酒过量而死亡。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死者赖某互相敬酒,造成赖某因喝酒而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郑某、张某分别赔偿4400元和6600元。

当然,像这种因劝酒而造成人员死亡的毕竟是个案,但是,因劝酒而被喝趴下的,却是多之又多。尤其是在民间,劝酒现象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醉酒者有手舞足蹈的,有胡言乱语的,有呕吐不止的,有跌倒昏睡的,甚至有寻衅滋事的,可谓丑态百出。

所以,劝酒要适度,切莫无节制,特别是在亲朋好友聚会频繁的春节之类的节假日里,更要注意节制。要知道,劝酒一旦过了度,就变成了逼酒。逼酒那是用友好的名义摧残他人的身体,说的难听点,是在进行变相谋杀。特别是一些人以“海量”自夸,把酒场变战场,以把别人灌倒为荣,好勇逞强,其危害性更大。

    不过,行文至此,也该把话说回来了。适度的劝酒无疑也是热情待客的一种方式,况且,他还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习俗。虽说咱们不必发扬提倡,但也不能说这就是一无是处的陋习。只不过是劝酒不要变成逼酒,要适可而止,不要轻易拿别人的健康和生命开玩笑,应该提倡文明、健康的劝酒习惯,使自己与亲朋好友聚会喝酒真正成为是一种快乐、一种享受罢了。(林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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