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免职”凸显问责制度两大缺陷

发布时间:2012-10-22 来源:丽水市纪委监委网站

潘洪其

        据报道,两年前因违纪被免职的江苏赣榆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宜春,免职当年即平调任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同年底改任县农委党委书记。面对网友和媒体的质疑,赣榆县有关部门解释称,“当时县委就是这样安排的”。(据10月18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张宜春免职后一年内两次获平调任用,与《暂行规定》形成了明显的冲突,难怪有关方面对此无从解释,只能以“当时县委就是这样安排的”来搪塞。

  当初张宜春被网民举报违规划拨土地、建4套豪华别墅,舆论哗然,有关方面将其免职,主要是为了回应舆论的批评,向公众做出交代。或许在主事者看来,要免职的免职了,要回应的回应了,事情就该结束了,接下来该对被免职的张宜春进行妥当“安排”了——他们认为这个“安排”是内部事务,与舆论和公众无关,所以无需再向公众有所交代。有关方面为张宜春“安排”的心情如此迫切,不但置《暂行规定》中关于被免职官员重新任职的限制于不顾,一年内两度替张宜春张罗新职,而且还低估网友的智商,以为网友只需看到张宜春被免职就够了,谁也不会注意他刚被免职一转身就有了新去处。

  通过江苏赣榆县的这起“虚假免职”事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以《暂行规定》为主要框架的官员问责制度,存在着两个比较明显的缺陷。

   第一,《暂行规定》明确“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利于落实公众对问责决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当被问责官员问责期满重新任职时,《暂行规定》只要求“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却没有要求将官员重新任职的决定向社会公开,更没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包括张宜春“虚假免职”在内,一些地方对官员免职时大张旗鼓(以应对舆论),安排官员复出时却偷偷摸摸见不得人,莫不与这个制度性缺陷有关。

  鉴于此,在官员问责制度中,应增加“官员重新任职前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公众对问责官员重新任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保证官员重新任职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防止那些问责尚未期满,或并未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官员带“病”复出。

  第二,《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官员问责的情形、方式、适用和操作程序,但没有规定对官员问责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本身如何问责。从实际情况看,官员问责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应当问责而不问责(不该问责而问责的情况很少见),主事者有故意袒护、包庇违规违纪官员之嫌;另一种就是像赣榆县违规任用张宜春那样,前台大搞“问责秀”,后台进行暗箱操作,为官员安排事实上的重新任职。

  针对这种情况,官员问责制度亟须增加对“违规违纪问责进行问责”的规定,对“虚假问责”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包括拍板决定任用张宜春的官员)的责任,而不能像以往那样,对问责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简单纠正了事。

  通过改革和完善相关规定和措施,及时弥补以上两个缺陷,官员问责制度将更加成熟完备,更能行之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