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6期】
近段时间,山东、湖南、河南、黑龙江、四川和浙江等多地纪委监委通报了多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清风注意到,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些被通报的对象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企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法而被开除党籍、公职。
针对集中的通报曝光,中央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评论: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零容忍”,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早在2011年,“酒驾入刑”就已经在刑法中予以了明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
清风还注意到,针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问题,在2016年,公安部交管局曾下发通知,要求从该年的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填写,其中政治面貌和职业第一类分别是中共党员和公务员。通知还规定,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此外,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什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的处分这么严?
严明党纪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
捍卫党章权威,维护党的形象。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体现监督常在、震慑常在。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公职人员,都是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都不能有侥幸心理。
严管就是厚爱。对于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不单是为了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更重要的是提醒所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
法纪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
执纪者说: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率先垂范,切莫“以身试纪、以身试法”。(综合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